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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話車險:什么是“找不到第三方情形” |
本文關鍵詞:車險 關鍵字:車險 有讀者詢問:他駕駛轎車和摩托車撞了,對方全責,但是司機扔下車子逃逸了。這位讀者的車有損,在報保險的時候把事情經過如實敘述給了保險公司,保險公司認為這屬于找不到第三方情形,因此要免賠30%。這位讀者覺得這樣不合理,想問問有沒有法律依據。 律師評析: 這個問題,我們在以前的文章中也有涉及,但是很多保險公司認為,只要是第三方造成對車輛的損壞,且被保險人無法找到這個第三方,那么就要一律減少30%的賠償。我認為,這樣的理解是不對的。 設置這個免賠規則的本意,應該是為了保護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。《保險法》第四十六條規定,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,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。因此,保險條款中“無法找到第三方的”具體含義,應該是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導致無法找到第三方,例如被保險人明知是誰損壞其車輛,但是卻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地放跑了這個人,或者就是不告訴保險公司肇事者是誰,當然保險公司也就找不到這個肇事者,相應的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利就受到了損害。所以,才要減少30%的賠償,以懲罰被保險人的過錯。 可是,如果被保險人沒有過錯,卻還要遭受這樣的懲罰,這就完全與法律規定的本意相違背了。 本案中,要看具體的情形來分析,如果這位讀者能夠阻止這個肇事者逃跑,卻故意或者過失地不去阻止,導致無法找到肇事者,那么這位讀者遭受一定的免賠損失也沒有什么。但是,如果這位讀者根本無力阻攔肇事者逃跑,那么他對此也沒有任何過錯。況且,肇事者雖然跑了,但是肇事車輛遺留在現場,仍然可以通過車找到人,所以肇事者跑不跑,都不影響其身份確定,也不影響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的行使。因此,保險公司不能拒賠。 生活中,一輛機動車可能遭受各種各樣的人為損害,有些人為損害能夠確定侵害人,有些人為損害則不能確定侵害人,正是由于可能存在這種不測風險,且人們無力抗拒這種風險,才有了機動車保險,才要把這種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。而保險公司現在以牽強附會的理由免除部分賠償責任,這等于是保險公司又要把這個風險再轉嫁給被保險人。那么,還要保險干什么?所以這種做法非常不合理、不公平。 任何合同中都可以約定責任免除條款,保險合同也是如此。責任免除條款目的都是為了減少、免除一方本應承擔的合同義務,但是這種減少和免除應當是公平合理的,如果是不合理地減少、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合同義務,那么就違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則。因此,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必須要公平、要合理,才能具備法律約束力。不合理、不合法的免責條款,就算寫入保險條款中,也不應該發生法律效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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